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不可触碰的红线,不可逾越的生命线。生产销售假药,不仅面临刑罚,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近日,桑植法院审理宣判了全市首例涉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一起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聂某某经营一家中医诊所,经营范围有中医科医疗服务、中草药收购、销售。2016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聂某某为牟利,在明知进购的“高效风湿定胶囊”和“一粒平喘胶囊”不符合国家药品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仍采购价值641600元的药品对外销售。案发前,被告人聂某某得知涉案的上述两种药品被查后,委托其亲属销毁了20箱(件)价值28000元的涉案药品。经专业机构检测,“高效风湿定胶囊”和“一粒平喘胶囊”均含有化学成分;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认定,该两种药品不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均为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妨害药品管理秩序,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聂某某的犯罪行为危害到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聂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3000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840800元;在湖南省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聂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聂某某采购价值641600元的药品对外销售,因零售价格不固定,且无法向购买方一一核实,所以涉案药品的销售价值不能确定,但聂某某的实际销售价值远高于购进价值,故按照涉案药品的购进价值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金额二倍以上。
此外,因本案销售假药的行为危害到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上述刑事处罚,还应当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质量安全问题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购并销售“三无”药品,既妨害了药品管理秩序,又危害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安全,对此,人民法院适用“刑罚+惩罚性民事赔偿+县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的惩处最大限度地追究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假药生产、销售、提供者形成了有效震慑,切实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