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黄某、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8年6月,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中,经法院判决,黄某需支付某安装公司代付的300万余元借款及利息,刘某需承担部分连带清偿责任。但判决生效后,黄某、刘某却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2018年12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先后三次向黄某、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但二人依然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也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二人的银行开户信息、房产、车辆等情况依法予以查询,未发现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无奈只能终结本次执行。
面对难题,执行法官没有放弃,2022年12月,执行法官接到线索,经查,黄某、刘某多次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银行卡并进行转账、消费。2019年至2023年,其二人实际使用的微信、银行卡流水达2523万余元。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将其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警方很快将黄某、刘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刘某采取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未主动申报财产状况,逃避应承担的给付金钱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及2名被告人认罪悔罪等相关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判决。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无信不立,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每一位被执行人都要敬畏法律,树立诚信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