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中,常有车主因为他人有意或无意的行为而情难自控,引发“路怒症”。近日,桑植县驾驶员小杜因超车未果而怒发冲冠遂产生报复心理,开车撞向对方车辆,造成两车受损案件如何定性?小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一起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杜某某驾驶客运车行驶时,欲超越同向行驶由邹某某驾驶的小轿车未果,杜某某认为邹某某故意不让行,遂心生不满,多次加速欲强行超车。超车成功后,杜某某将客运车停在路边,捡起石头准备待邹某某途经时打砸其车辆,邹某某行车通过时因未被砸中而继续行驶。杜某某遂上车继续行驶,至进县城的三岔路口时发现了正在等待红灯的邹某某,于是,杜某某绕过前方车辆将驾驶车辆撞向邹某某的小轿车,致使邹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和其驾驶的客运车两车受损。经鉴定,小轿车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362.57元,实际维修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客运车维修价格为人民币380元。
案发后,杜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因心生不满故意撞对方车辆的事实。事后,杜某某支付了两车修理费,还赔偿了被害人的误工费、车辆折旧费等费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某主观认为他人恶意别车,一路强行超越他人车辆未果而心生不满,驾驶客运车故意撞向他人驾驶的小轿车造成两车受损,价值达二千元以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某某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且有卧病在床的老人需要赡养,本人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认罪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
“路怒症”是带着斗气情绪开车的一种危险行为,主要发泄的方式是不顾公共安全及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在交通道路上实施拦截、撞击、殴打对方司机等行为。
那么,“路怒症”可能引发哪些法律情形呢?
违法程度较轻的,如别车时刮擦到对方车辆或造成对方车辆躲避时受到刮擦的轻微财产损害,及对方在被别车、急停后造成车内人员身体轻微损伤,或被拦停后被辱骂、殴打至轻微伤以下;
违法程度严重的,如驾车撞击对方车辆,故意拦截或撞抵对方车辆致使对方车辆陷入掉下悬崖、桥下等危险境地,可能造成对方车毁人亡;
若放任公共安全不顾,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同时又危及大多数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程度最严重。
以上违法行为涉及的罪名包括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
现实中,遇到他人强行超车、胡乱变线、随意加塞、抢车位等行为时,一定要沉着冷静、礼貌让行,不要以辱骂、别停、故意撞击等方式应对。握住汽车方向盘时,也就是握住了人生的方向盘,不要让“路怒症”控制自己的方向盘!
本案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载有乘客的客车,主观认为他人故意别车,一怒之下做出强行超车、拿石头砸车、撞车等冲动的报复行为,造成车辆受损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教训可谓深刻!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其他严重后果,否则罪责更重。
临近春节阖家团圆之时,“老司机”们开车尽量收敛脾气,请“佛系”一点,保持心平气和,切勿触发“路怒症”,斗气开车,两败俱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