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2日,刘培祥在浏览手机时点击了网页弹出的贷款广告,并与对方联系了办理贷款事宜。2022年6月15日,刘培祥经对方安排,从山东省青岛市乘坐飞机来到广东省潮州市办理贷款。刘培祥到达后被接站的男子驾驶摩托车载至饶平县饶洋镇“金煌会所”宾馆住宿。次日,刘培祥在意识到提供银行卡给对方有被用于转账的风险时,为了贷款,仍将自己名下卡号为6217002390023751974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及密码、手机提供给对方,并作了报警准备。刘培祥在手机、银行卡迟迟未归还后,于2022年6月17日前往附近的派出所报警。2022年6月16日,该卡进账人民币1 570 804元,出账1 570 755.3元。其中查明的诈骗性质金额共计人民币591 965元。
2022年6月23日,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三里派出所通知刘培祥到案,刘培祥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二、诉讼过程
2023年5月9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刘培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刘培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9月20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量刑部分,改判对上诉人刘培祥免予刑事处罚。
三、终审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培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诉人刘培祥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上诉人刘培祥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系自首,犯罪情节较轻,对刘培祥依法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维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3)湘08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3)湘08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培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典型意义
实践中,有部分年轻人因不正常的消费观或其他资金需求导致的资金短缺,容易被网络贩卡团伙利用,为了金钱利益,不顾出借、出售银行卡的风险,成为供卡工具人,落入犯罪陷阱。办理涉“两卡”案件,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初犯、偶犯,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既引导一审法院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单纯以银行流水认定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又能对供卡人因一时不慎犯下的错误,更好地起到教育作用,帮助其改过自新,放弃轻松获利的幻想,走人生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