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常态化,解决民事诉讼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住所信息导致无法起诉的难题,张家界市两级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决定为民事诉讼原告或代理人提供被告住所信息查询服务,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
一、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与他人相区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明确的被告”的起诉条件之一。
二、原告或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被告具体住所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时,一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协助查询。
(一)原告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被告姓名或名称;
(三)起诉状、证明起诉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被告住所信息可先不填写,待查询后填写)。
四、代理人申请协助查询被告住所信息的,除应按第三条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原告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
五、原告或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当事人住所信息查询申请表》。
六、原告或代理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不齐全或者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查询信息超出起诉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查询。
七、全市人民法院立案诉讼服务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办理当事人或代理人协助查询申请,并经立案庭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查询,严禁未申请、不审核、私自查询、严禁查询与诉讼无关的被告信息。
八、人民法院应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原告或代理人。
九、申请协助查询的原告或代理人不得非法泄露被告信息或将信息用作非法用途,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十、全市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住所信息查询申请表》同步生成电子卷宗正卷,随案移转,留档备查。
十一、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