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5月17日,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黄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被告人黄某在他人介绍下,以其成立的某生物公司名义与张家界市永定区某村村民达成林地租用口头协议。随后,黄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且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使用挖掘机翻土占用林地并种植蔬菜近一年,造成被占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张家界市永定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黄某名下公司占用林地面积42.804亩,均为国家二级公益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的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某生物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6656.7元,且需在2023年-2025年内,按照张家界市永定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要求,恢复森林植被,修复生态环境,逾期则承担相应费用。
法官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广大群众在追求经济效益与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切勿心存侥幸,触碰生态红线,逾越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