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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在约谈过程中说谎还录音?拘留!
  发布时间:2023-04-26 17:06:25 打印 字号: | |

    2015年,法院判决张某偿还中联某公司泵车设备款200余万元,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中联某公司于2023年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经查询,张家界中院执行局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和李某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两人一直处于失联状态。

4月22日,在申请执行人的协助下,执行法官在河南省登封市对李某进行了约谈。面对质询,李某坚称自己与张某离婚多年,独自带着两个子女租住在仅五十平米的经济适用房,无任何经济来源与财产,生活十分拮据,不清楚张某的情况和去向。

约谈现场

李某无收入却能独自抚养两个子女,明显不符合常理,为了验证李某说辞真伪,执行法官要求李某当面拨打张某的电话,不料李某却拿起手机佯言要上洗手间,她的这番举动立刻引起了执行法官的警觉。

“请你立即配合法院调查工作,否则将依法对你采取罚款、拘留措施!”面对警告,李某无奈交出手机。经查验,李某与张某一直有电话联系,并且李某还对今天的约谈过程进行了录音。通过用李某手机联系张某,执行法官得知张某现目前在河北石家庄务工,且有较高的劳动收入。

鉴于李某妨碍法院调查工作以及未经准许私自录音,张家界中院依法决定对李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李某宣读《拘留决定书

商请登封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法警对被执行人李某采取拘留措施

拘留期间,张某主动向中联某公司支付了数万元执行款项,并且张某、李某二人和中联某公司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协议。考虑到李某已经认错悔改并具结悔过,双方也达成了还款协议,张家界中院遂作出决定对李某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法官说法

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是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本院在加大执行力度,突出执行工作强制力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因案施策调整执行措施,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减少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