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22年,张家界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妥善审理涉企案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打好“优化发展环境持久仗”,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近期,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公司诉讼类案件中评选出了——2022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10大典型案例,该批案例涵盖了涉旅游服务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酒店劳资纠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行政协议纠纷、农业养殖业经营用地争议、行政处罚争议、强制执行、破产清算等民商事、行政、执行、破产清算诸多类型,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案例1
某旅游投资公司与丰某餐饮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丰某餐饮公司租用某旅游投资公司的张家界景区餐厅及商业用房,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从2013年6月1日至 2035年8月31日;2013年至2023年的年租金为60.1万元,2023年至2033年的年租金为63万元,每年5月底前交纳下一年度的租金;最后2年为无偿使用期;租赁物折旧费700万元,于2017年5月前分五期缴清等。合同履行中,丰某餐饮公司进行配电增容及供电系统改造,实际支出30余万元。因景区公路建设交通管制,导致游客锐减,某旅游投资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决定将承租期无偿延期两年至2037年8月31日。因受到2019年底开始的新冠疫情影响,张家界景区旅游清淡。截至2022年5月,丰某餐饮公司交纳了租金、折旧费共计11 156 750元,尚欠缴租赁合同约定的截至2022年8月31日的租金以及折旧费共计85.1584万元。为此,某旅游投资公司诉至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房租赁合同,要求丰某餐饮公司支付折旧费50.1万元、违约金10万元,并按照每天1646元支付合同解除后至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裁判结果】
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判决:丰某餐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旅游投资公司交纳至2022年8月31日的租金以及折旧费共513 584元;驳回某旅游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案件都是营商环境的试金石。疫情发生后,许多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陷入生产经营困境,资金困难。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立足司法职能,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理性看待企业疫情中的合同义务逾期履行情况,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生产经营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护航中小微企业发展。本案中,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客观分析疫情背景下的本案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依法认定合同未能履行是否属于违约行为,合理处理应否合同解除问题,妥善化解租赁合同纠纷,助力企业纾困,保障经济发展,也是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内容。
案例2
华某商营管理公司与覃某某、符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商铺租赁合同》已于2022年5月20日解除,覃某某、符某某腾让商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租赁商铺返还给华某商营管理公司;覃某某向华某商营管理公司支付租金、管理费39 892.65元,并自2022年5月21日起按照10 944元/月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直至商铺实际返还之日止等,双方均未上诉。覃某某、符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与执行职能作用,服务“稳住经济、促进发展、助企纾困、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政策措施在我市落地见效,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落实。
案例3
武陵源区某局与宝某合作社行政处罚申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武陵源区某局于2021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宝某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协合乡集体土地建设的腊肉炕房、钢架棚等建构筑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违法占地行为,责令宝某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宝某合作社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申请复议、未履行义务,也未提起诉讼。2022年1月,武陵源区某局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实地调查,发现宝某合作社用于腊肉熏制的临时搭建在小水沟坡地的钢架棚,并未占用果园,且腊肉熏制经营属于农业养殖业延伸范围。查明宝某合作社相关生产经营项目是2018年为响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产业扶贫项目要求,武陵源扶贫办作为脱贫帮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稳定增收的精准扶贫项目,投入专项资金280万元。经与武陵源区某局及相关部门反复协调、沟通,宝某合作社用补办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2022年2月,武陵源区某局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典型意义】
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着眼“六稳”、落实“六保”的工作大局,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大力运用行政协调方法,让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确保了扶贫政策落实、企业正常运转及扶贫对象稳定增收,也实质性地化解了行政争议。体现了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乡村振兴,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大局工作中的担当与作为。
案例4
张某商贸公司申请执行阳某、深某投资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商贸公司与阳某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阳某向张某商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8 610 404元及利息16 482 365元。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对深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作出逮捕决定。7月17日,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将杨某某逮捕归案。杨某某到案后,主动承认错误,并与申请执行人就深某投资公司所有的249个地下停车位的处理达成和解意见,申请执行人撤回自诉。
【典型意义】
本案第三人深某投资公司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但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心存侥幸,采取提出执行异议等法律程序拖延执行,利用其控制的物业公司阻扰执行,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和住所逃避执行,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的行为,且已涉嫌拒执犯罪。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针对第三人的拒执行为,主动收集证据,运用罚款措施督促履行,依法大胆运用打击拒执犯罪的法律手段,启动追究拒执犯罪行为的刑事追责程序,推动案件顺利执行,体现了执行法院的应有担当,震慑了拒执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威力,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5
万某某、杨某某等十人与芙某大酒店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芙某大酒店自2010年起开始营业,万某某、杨某某等10人经招聘入职该酒店。2022年2月至8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酒店装修原因,暂停经营,万某某等人在家待岗。2022年9月,该酒店重新开业,要求员工重新办理入职手续后上班,万某某等人与酒店发生纠纷,向慈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万某某等人不服仲裁裁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返还培训费用;支付双倍工资与拖欠的工资、年休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对于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民事纠纷,特别是涉众型劳资纠纷,既关乎民生保障,又涉及企业发展,还关系到社会稳定与经济复苏。此类纠纷案件的处理,是对人民法院和办案法官的司法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的考验,也是对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检验。
为依法保障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政策措施在我市落地见效,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张家界法院服务“稳住经济、促进发展、助企纾困、保障民生”具体措施(二十条)》,要求全市法院要站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要求的高度;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多元解纷,拓宽司法服务的广度;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纾困支持力度;落实民生司法保障,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司法温度。慈利县人民法院将该涉众型劳资纠纷系列案纳入四类案件监管并成立办案专班,体现了慈利县人民法院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与政治担当。为妥善解决纠纷,慈利县人民法院多措并举,开通绿色通道、加大法院调解力度、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作用,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涉众型劳资纠纷圆满解决,一触即发的社会稳定隐患得到彻底化解。实现了民生保障、企业发展、社会稳定与经济复苏的多赢。
案例6
龙某建设公司与张家界某局行政协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典型意义】
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行政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慈利县人民法院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发生的本案纠纷,在审判上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因素,结合其对本案协议履行的影响和具体障碍,判断该协议能够也应当继续履行,符合继续履行的条件,作出由张家界某局继续履行补偿协议的判决,支持龙某建设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便于双方的合同目的通过合同的履行最终得以实现,也实现政府收购收费站以惠及民生的公共利益。在补偿款减免与利息支付上,考虑疫情影响的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因素及政府对收费站收购的公益性质,参照疫情期间减免房租、租金等民事案件的裁判规则,给予补偿款的适当减免和利息的适当支付,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案例7
吴某与陈某某、宝某公司、周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慈利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周某某支付吴某股权转让款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宝某公司、陈某某不承担本案还款责任。吴某不服,提起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某仍不服,提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典型意义】
在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公司担保效力、公司决议效力等纠纷,需要公司、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掌握一定的公司法常识,以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
案例8
李某某诉桑植某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纠纷
【基本案情】
为了解决地方储备粮轮换价差款问题,桑植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计划对原大米厂进行改扩建,以减少轮出粮食外调的运输费用,减少地方储备粮轮换价差损失,减轻县级财政资金压力。该公司经过多方考察,决定引进外地投资商李某某合作开发原大米厂改扩建项目,并承诺协助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办得。2021年11月12日,桑植某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大米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李某某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立即对加工厂安装的打米机、包装机、真空整形机、电子定量称、台秤等设备和中籼稻、大米、黄米、碎米等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经过立案、调查、听证等程序,桑植某管理局以李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3 300元,处货值金额17倍罚款906 100元,并没收查封的机械设备和大米包装袋。李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对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予以依法保护,是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上,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其中就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专门制定发布了《关于为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工作措施》,要求全市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外来投资者及所办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外来投资者及所办企业的合理诉求;充分发挥对涉外来投资者及所办企业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作用,积极引导和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本案中,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召开府院协调联席会议,开展行政协调与督导工作等多元解纷方式,取得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良好效果,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优质的司法服务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案例9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柯某装饰公司(乙方、承包人)与银某馆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银某馆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框架协议书》,约定:柯某装饰公司应向银某馆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50万元;银某馆公司必须在柯某装饰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后1个月内完成招标工作,如未按期完成招标工作,履约保证合应在7日内全部(无息)退回柯某装饰公司;招标时若柯某装饰公司逾期未交纳剩余100万元及履约保证金,则合同自行终止;项目工程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中标后双方依照本次所签合同文本,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等。协议签订后,旅某投公司向柯某装饰公司出具履约保证金担保函称:“如果没有中标,业主方没有按协议要求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我司负责督促并承担支付贵司所交保证金本金(现金部分)的责任,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柯某装饰公司于2020年4月及2020年12月两次向银某馆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50万元。银某馆公司一直未能完成招标工作,于2021年12月向柯某装饰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万元,余款未予退还。柯某装饰公司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某馆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48万元,并按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逾期付款利息,由旅某投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永定区法院一判决:一、银某馆公司向柯某装饰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4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对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柯某装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柯某装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为:银某馆公司向柯某装饰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48万元,并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二、驳回柯某装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守约遵法,让违约、违法者承担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切实保护企业、外来投资者等主场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市场主体注重依法维权,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
案例10
乐某旅游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裁定宣告乐某旅游公司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办公费用、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均从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中支付。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追缴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查明乐某旅游公司系李某某冒用吴某某、张某某名义进行公司注册登记和认缴出资,判决:李某某向乐某旅游公司缴纳其本人认缴的出资款及被其冒名的股东吴某某、张某某名下的出资款共计35万元,以清偿乐某旅游公司债务。
【典型意义】
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市场主体的依法退出与拯救功能,出清“僵尸”企业,净化市场主体,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维护正常的市场关系和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维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张家界市两级法院主动作为,积极创新,以“执转破”为抓手,建立“拟执转破案件库”,推动破产办理工作,加快市场主体净化,优化资源配置,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提高破产案件办案效率,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和办案信息化,降低时间和费用成本。本案适用简易快速审理程序进行审理,并充分运用破产办案平台、微信、网络会议等信息化工具,使破产办理的时间、人力、物力等大为节省。在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建立的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为出清“僵尸”企业,净化市场主体的破产办理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追缴股东出资是破产审判中的重要工作,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是构建诚信机制的需要,更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由于登记设立公司门槛低,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多为形式审查,也常常出现冒名登记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及冒名登记的行为人李某某承担缴纳出资义务,以清偿乐某旅游公司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