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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住户阻挠既有小区加装电梯有理吗?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04-07 09:12:31 打印 字号: | |

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的重要措施,可谓“一键上下”“梯”升幸福感。但近日,张家界市永定区某小区一单元楼却因加装电梯引发了纠纷,原因为何?法院怎么判?遇到此类问题如何正确维权?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今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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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张家界市永定区某小区一单元楼预加装电梯,该单元共7层20户业主,经业主表决,其中向某等15户同意加装电梯并就增设资金、电梯运行维修费用达成分摊协议,邓某等3户不同意加装电梯,其余两户弃权。

2022年2月向某等15户业主向所在居委会、办事处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提交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永定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办公室和永定区住建局经审查后同意加装。但在施工过程中,邓某等户以影响通风采光为由进行阻工,双方协商未果后,向某等15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邓某等立即排除对加装电梯施工的妨害。邓某等3户不服,遂提起上诉。

张家界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表决、审批符合法律规定,且从预加装电梯的施工位置以及各业主的房屋位置等现场情况来看,电梯的加装不会对邓某等户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造成损害。故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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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仍有大量住宅楼没有电梯,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以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改造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完善小区配套设施,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小电梯”中也蕴含着“大民生”,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作为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一环,在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意义重大,与居民幸福感息息相关。但随着项目的推进,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且大多发生在高低层业主之间。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背后折射出相邻关系、行政审批、协商调解等社会生活和法律关系的方方面面。

本案加装电梯的决定已经过绝大部分住户同意,且未明显影响低层住户利益,在邓某等低层住户以加装电梯影响其房屋通风、采光为由反对时,人民法院既对加装电梯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审查,又向低层住户明确了加装电梯的适度容忍义务,判决既保障了高楼层住户的通行方便,又宣扬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类纠纷的妥善处理不仅涉及住户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维护团结互助的社区环境、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充分彰显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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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物权的扩张与限制,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问题,不仅是如何保障法律的实施,更是各方利益再平衡的过程。业主既要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表决、申请审批,又要秉持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建理性大度、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申请加装电梯的必要条件和程序:

①业主表决:对既有住宅房屋加装电梯,属于改变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用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该事项应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均在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②行政审批:加装电梯还应经过行政部门对是否符合规划、消防等问题的审查,根据《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增梯申请主体应先将实施方案、业主决议等材料提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进行初审,再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原由城乡规划部门)、住建、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查。


对加装电梯业主的容忍义务与权益保护:

民法典对相邻关系的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相邻人之间的容忍义务,倡导和睦包容、互谅互让。业主表决和行政审批均得以通过的加装电梯方案受法律保护,应当得到执行,即便加装电梯对反对的业主居住产生一定影响,因其负有适度容忍义务,也不得妨碍加装施工,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加装电梯确实给反对业主的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可依据公平原则,通过协商或诉讼的途径要求给予适当补偿。


若加装电梯的表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请求予以撤销。


若电梯加装审批程序不合法,如未对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隐患等进行实地审查等,则可对行政机关的相应行政行为提起异议进行维权。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