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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中院“鉴审调”融合,成功化解一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23-03-28 19:43: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张家界中院通过“鉴调结合”工作模式,因事制宜,一案一策,成功化解一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8年,桑植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取得位于桑植县一处矿山的建筑石料普通用灰岩《采矿许可证》。该公司新建洗沙生产线在未获得环保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并将未经处理的洗砂废水直接排入周边农地,造成当地环境污染。

2019年12月16日,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就以上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以共计57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后德祥矿业公司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交纳了罚款,并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天津某环保咨询服务中心以该矿业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构成民事侵权为由向本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矿业公司停止排放粉尘,消除排放对环境公益的危害风险,赔偿环境损失,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调解过程


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某环保咨询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以明确被告桑植县某矿业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公益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包括环境受损其间服务功能损失)。本院司法技术部门收案后,按程序选定了鉴定机构,确定本案鉴定费为10万元,申请人表示公益性组织无法支付高额的鉴定费用。经查阅案卷材料发现,被告在《采矿许可证》过期后,未对所涉矿山进行开采加工,部分鉴定项目存在因采样取证困难而难以鉴定的情况。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司法技术部门主动与原、被告沟通协调,将鉴定存在的风险及成本予以阐明,在合议庭及司法技术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将调解协议内容告知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并进行了公告,未收到任何异议。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最大的困难之一就是“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少、费用高、周期长已成为制约环境案件办理的主要因素。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体现了对公益诉讼制度价值和实践效果的充分肯定。

下一步,我院将针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赔偿磋商与诉讼协商机制,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为服务全市旅游复苏、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