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的执行,让我们深刻的感受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诚信做人,维护自己的信誉,才能在社会立足。”近日,被执行人伍某在主动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高兴的说道。
2022年5月,杨某与伍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杨某在合同签订当日向伍某交齐了首付购房款160 000元,并按要求提交了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全部资料和贷款代办费3500元。但由于伍某隐瞒了该房屋不能在银行贷款的信息,导致双方就解除合同及退还购房首付款、定金等发生争执。经杨某起诉,永定区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伍某向杨某退还购房首付款与定金。
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伍某在知晓自己将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慌了神,在了解到到“失信”带来的种种后果后,伍某主动到永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义务,一次性支付了相应款项,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法官提醒:人无信不立。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若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会让自己落到步履维艰的地步,还可能因为“失信”二字让自己留下终生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