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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砸,贬值损失赔不赔?法官这样说
作者:巩守信  发布时间:2022-11-30 18:03:22 打印 字号: | |


刚提的新车停在车位里,第二天早上车顶就被砸坏,侵权责任人除了赔偿车辆维修费用、维修期间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等直接损失外,车辆“贬值损失”该不该赔?近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件。

2022年5月份,家住湖南省桑植县的熊女士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宝马轿车,并当场支付了车辆价值含购置税、保险等共计46万余元。一个多月后的一天下午,熊女士高兴地将车从汽车销售公司开回住处,并停在了自家楼下的车位里。不料,次日早上,在此附近经营一家钢材生意门店的朱某来了一批货,朱某聘请持有一台起重机的王某帮助卸货,并支付了报酬。在王某指派的司机操作起重机和朱某的店员一起卸完货后对车上剩余的钢材进行整理过程中,两根钢材从货车上滑落至熊女士轿车车顶,致使车顶、天窗玻璃、防水封边条等部位受损。事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于是熊女士将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维修费、贬值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其中仅贬值损失一项就7万元。

因该事故系起重机持有者王某在承揽事务过程中造成的第三人财产损失,而且王某为该起重机购买了保险,一审法院故依法追加王某及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朱某聘请王某为其卸货,王某系该次卸货事务的承揽人,其司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王某作为承揽人及雇主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熊女士的各项损失,除贬值损失外,经计算后为3万余元,依法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但对于贬值损失部分,因熊女士的车辆受损部位为车顶,在修理时已选用原厂材料进行修复,对车辆的新旧程度、使用性能均没有实质性影响,现车辆价值与车辆自然使用耗损后价值相当,故一审法院对熊女士诉前要求对车辆进行价值鉴定的申请未予准许,对于贬值损失的请求也未予支持。

熊女士对判决结果不服,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承办法官认为,贬值损失相对于维修等直接产生的费用之外,是一种间接损失,难以客观评测。最高人民法院在针对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赔偿的问题中曾作出答复,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应谨慎对待贬值损失的赔偿,倾向于原则上不支持。只有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才可以考虑适当赔偿。本案中受损车辆系行驶里程和驾驶时间极短的新车,而且车主熊女士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虽然车辆经维修后性能暂未受到影响,但对熊女士的感情和心理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为了妥善化解矛盾纷争,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在本案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开展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朱某、王某自愿再向熊女士支付新车贬值损失1万元作为补偿,这起纠纷也得到了完满解决。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机动车发生事故被损害后,贬值损失一般不予赔偿,但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可以酌情支持,如:受损车辆发生结构性损坏、性能和寿命明显降低,受损车辆系待售新车或行驶里程非常短的准新车等。如果受损车主请求法院赔偿贬值损失,损失金额的确定是首先要解决的难题,一般需要在法院的同意下聘请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方能确定。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