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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善意文明执行 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
作者:王鹏  发布时间:2022-11-22 20:27:45 打印 字号: | |

     “真的太感谢法官了,没有你们,我辛苦购买房屋就要打水漂了。一起执行案件的案外人感慨的说道。

被执行人秦某因长期拖欠银行贷款被起诉至永定区人民法院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永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一套,案外人文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执行法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仔细核实证据材料,经调查查明,涉案房屋在查封前,已被被执行人秦某出售给案外人文某,双方订立了书面合同,被执行人秦某也已实际收取了全部购房款,案外人已经取得房屋钥匙并办理了物业入住手续,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且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亦不能归结于买受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支持了案外人文某的异议。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