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向某等1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向某等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向某等13人为牟利,在明知银行卡被利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向该上线团伙提供相关银行卡号、银行登录账号与密码,以及转账验证码等转账必要信息,由该上线团伙将诈骗来的赃款汇入上述人员提供的银行卡后,转账至由上线提供的下一级银行账户。13名被告人共提供30多张银行卡,资金流水共计达600余万元,获利1000元至12000元不等。另查明,黎某某等91名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被骗资金部分或者全部转入上述13名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中。法院审理后认为,13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