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6月10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案,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6月5日被告人陈某先后在饭店与酒吧与朋友聚会,在饮用了白酒和十余瓶啤酒后,驾车至永定区逸臣桃园小区,并给其女友楚某打电话。楚某下楼后坐上副驾驶劝陈某回家,陈某不听劝说,两人发生争吵,争吵中陈某驾驶小车对路边停放的车辆不断冲撞,造成被害人王某等人的六张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共计损失3万余元。次日,公安民警将陈某抓获,经鉴定,陈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0.6mg/100 ml。被告人陈某已赔偿六名被害人车辆全部损失,并取得六名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曾在2020年两次因酒驾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和罚款一千五百元。2020年12月22日因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被罚款二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陈某积极赔偿六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六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陈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且此次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当前危险驾驶案件数量较多的形势,永定区法院将进一步加大从严惩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呼吁广大群众要对法律心存敬畏,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自觉意识,切莫心存侥幸,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