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中法〔2022〕42号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张家界法院服务“稳住经济、
促进发展、助企纾困、保障民生”具体措施(二十条)》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张家界法院服务“稳住经济、促进发展、助企纾困、保障民生”具体措施(二十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对执行方案时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张家界法院服务“稳住经济、促进发展、
助企纾困、保障民生”具体措施(二十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有关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判与执行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政策措施在我市落地见效,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全市法院服务“稳住经济、促进发展、助企纾困、保障民生”工作,制定本措施。
1、加强智慧法院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深化一站式诉讼服务建设,全面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服务。优化“线上”司法服务工作模式,提高诉前调解、网上立案、智慧办案应用率。推进24小时自助服务站建设,提升跨域立案服务,延伸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时间跨度和地域广度。成立买卖合同纠纷行业共享法庭,高效、妥善处理买卖合同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2、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积极引导市场主体以“双赢、多赢、共赢”方式妥善化解经济纠纷。强化诉调对接,民商事案件立案后将案件推送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依托工商联等相关主管部门、商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联动调解,优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建立民商事案件诉前调解机制,对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依法免收诉讼费,尽量将民商事纠纷在诉前化解。
3、完善速裁机制,建立专业审判团队,快速审结简易民商事案件,减少当事人诉累
全面推进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工作,按收案数比例建立健全民商事速裁团队,调解成功的当场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就地速裁,实行“当日分案、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场送达”。除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基层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且标的额为湖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并在两个月内审结。
4、依法认定合同效力,鼓励和促进交易,保护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
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意思自治、公序良俗等原则、规则,依法判断合同效力,以稳定合同关系进而稳定交易关系、经济关系。对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对于内容复杂的合同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中小企业请求撤销该合同的,应予支持。在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予以撤销后,依法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防止不诚信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而获益,有效治理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务的行为。
5.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纾困支持力度,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判断是否解除合同,合理确定各方责任
对于因疫情影响迟延偿还金融借款的,审慎认定违约情形,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方式化解纠纷。对于受疫情影响产生的买卖、租赁、加工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鼓励引导当事人维持合同关系或调整、变更协议内容。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判断是否解除合同,合理确定各方责任。
6、持续开展“暖企”行动,服务困难企业
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持续开展“暖企”行动,主动走访困难企业,了解企业纾困的司法需求。对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缓交诉讼费等办法予以帮助。成立保护中小投资者法律专业服务团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7、发挥司法服务能动性,服务全市旅游复苏
妥善化解旅游投资商贸、就业消费、旅游产业等领域纠纷,最大限度发挥司法促旅游发展的功能。持续保障市委“铁腕治旅”行动、贯彻市委“旅游强市”战略部署,优化旅游速裁工作机制,统一涉旅纠纷裁判尺度,促进基层法院旅游速裁工作均衡发展。妥善审理涉旅游行业中关于房屋租金减免、社保费缓缴纠纷案件,落实国务院相关政策要求,减免旅游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缓缴旅游企业有关社保费。
8、妥善解决招商引资相关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外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
对于因招商引资行政合同履行问题引发的纠纷,根据证据事实情况,在尊重双方协议内容和精神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设立外来投资涉诉“绿色通道”,凡外来投资者和投资企业起诉、申请执行的,尽快办理立案手续。严厉打击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侵犯外来投资者和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坚决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依法维护抗疫秩序和社会稳定
对隐瞒病情、行程信息、密切接触史进入公共场所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制假售假、诈骗、造谣传谣、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支持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分区分级精准防控、隔离观察、道路管理、行政征用等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对涉疫情防控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依法及时裁定准予执行。
10、严厉惩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
逐步完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识别、制裁规则。完善对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逾期举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规制机制,依法运用罚款、拘留、刑事追责等法律手段,严厉制裁诉讼失信行为。
11、坚持规范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保全和执行措施
财产保全裁定与执行中,善意选择保全财产类型,优先选择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保全方式。积极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成本较低方式确定财产价值,降低执行成本,提升财产处置效率。切实加大执行力度,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提高财产查控、处置、案款发放效率。
12、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采取执行措施与强制措施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陷入困境无法及时清偿执行债务的企业,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和信用惩戒措施,原则上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实现债权受偿和企业生存发展双赢。开展信用修复“暖企”专项行动,完善守信激励修复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企业及时移出“失信黑名单”,会同有关部门集中修复信用。
13、妥善处理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债务的执行案件
积极开展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债务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对现有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执行案件建立台账,逐案攻坚,逐案销号,遇有重大、疑难案件,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汇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14、加强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加大净化市场主体力度,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成立破产清算审判庭,破产案件由破产审判专业团队主办,3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由审理法院“一把手”包案清理。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破产案件,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任何障碍。对于具备破产原因且无挽救希望的企业,加大破产出清力度。拓宽破产财产处置变现渠道,视情快速处置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破产财产,或暂停处置因疫情导致变现价值较低的有关财产,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探索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尽快兑现破产债权。
15. 支持破产企业重整再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在对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审查上,加强对破产原因及是否有挽救希望的审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清偿债务但有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破产预重整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解决债务危机,帮助企业再生。
16、充分发挥府院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功能,协调完善破产配套制度
建立常态化府院协调机制,推进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拓宽破产审判专项资金筹集渠道,针对企业财产处置、信用修复、税收减免等方面的问题与职能部门联动解决。在破产审判中优先适用网络债权人会议、网络司法拍卖等信息化手段。推动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加强专业化建设,提升履职能力,引导具有工程技术、科学知识、企业管理经验等非中介人员参与管理。及时将执行不能企业转入破产审查程序,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促使执行不能企业顺利退出市场。
17、坚决防止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加强企业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保护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等界限,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防止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行为当作犯罪处理。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严格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对已被逮捕的民营企业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18、落实民生司法保障,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司法温度
妥善审理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领域案件,有效化解养老、育幼等婚姻家庭纠纷,兜住兜牢民生底线。加大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对于涉民执行案件中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直至追究拒执刑事责任等措施。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涉民生执行案件,依法给予司法救助,切实保障民生。严格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中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违约处理,在执行中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案件中,协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因受疫情影响而不能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准予司法扣划其住房公积金,以偿还其执行债务。
19、畅通涉诉涉执信访投诉渠道,切实解决诉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化解涉诉涉执信访风险
重视涉企案件的初信初访,及时解决,有错必究。进一步完善涉诉信访处置流程,健全有效处置机制。当事人反映信访问题可直接登录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进行信访登记。进一步强化涉诉信访信息化应用水平,所有信访案件均需通过信访平台办理,做到信访案件办理全程留痕,积极发挥律师等社会第三方力量,探索推动建立律师为涉诉信访案件提供援助制度。
20、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确保法院司法为民的优良作风
深入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优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形成的制度机制。通过开展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专项检查,加强对基层法院党组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加强对法院重点部门、重点人员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对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置若罔闻,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管不顾,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坚决查处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司法不公、执法不严、枉法裁判、以法谋私等突出问题;重点督促解决涉企案件久拖不立、久审不结、久结不执问题。对上述问题的相关责任人严格执纪问责、通报曝光。
━━━━━━━━━━━━━━━━━━━━━━━━━
主送: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抄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
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