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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作者:陈美凤 何莉  发布时间:2022-05-28 10:25:02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


5月24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300余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龙某、郑某退赔某公司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9万元。责令被告人龙退赔某万利公司的35名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4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龙某认缴注册资本80%、被告人郑某认缴注册资本20%,成立张家界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龙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龙某成立张家界某万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万利公司),任法定代表人。

某公司成立以后,以“投资顾问与居间服务”的名义开展金融业务。某公司一方面通过广告牌、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向不特定公众承诺从签订《投资顾问与居间服务》合同时开始支付1.5%-2%的月息收益,某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保证资金安全,从而吸引不特定公众到某公司办理投资。投资人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后,按照公司要求将资金保存在本人账户不能动用或直接转至某公司相关人员银行账户,某公司按合同约定每月向投资人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安排公司员工对借款人进行考察、为借款人办理借款合同等借款手续,然后通知投资人或者公司员工将吸收的资金转给借款人,某公司向借款人收取3%-10%的月息、考察费、保证金、违约金等费用从中获利,借款人将本金、利息均还给某公司。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由某公司安排公司员工催收。2016年10月,某万利公司成立后,与某公司共用部分工作人员,以同样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2015年至2019年9月,某公司、某万利公司以“投资顾问、居间服务”的方式吸收投资人王某、孟某等40余人资金共计1300余万元,其中5名投资人取得的本息已超过本金,另外42名投资人损失资金共计62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伙同被告人郑某或单独以高额利息引诱,通过签订“投资顾问与居间服务”合同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其中被告人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25.15万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被告人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0.25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