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慈利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由慈利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安某、邹某等14人销售伪劣口罩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该十起案件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县审理的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件。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观摩了案件庭审。
判决结果:慈利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安某、邹某等14人向慈利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给付合格一次性适用医用口罩共计104633个,或者给付相应价款;判令安某、邹某等14人在张家界日报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下旬,新型冠状病毒在全国蔓延,湖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提出、倡导普通居民出行应佩戴具有防护作用的医用口罩。被告安某、邹某等14人为谋取利益,从他人处以0.6元/个至2.5元/个不等的价格大量购入一次性口罩,再以1.5元/个至4元/个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后经湖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检验,标注“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Medical Disposable Face Mask”等英文字样的一次性口罩不符合医用外科口罩标准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用外科口罩属于按照医用行业标准对细菌过滤效率和呼吸阻力等防护功能有法定标准的二类医疗器械,是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的重要防护用品。安某、邹某等14人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口罩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系列案的办理是民事公益诉讼惩治“假口罩”乱象、助力疫情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又一次亮剑,也是我院民事公益诉讼拓展案件范围在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上的首次探索,对于今后公共卫生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