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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恋爱期间发生转账,婚后出具借据,如何审理认定?
作者:张宁  发布时间:2022-05-05 15:57:43 打印 字号: | |


 

当今社会,因恋爱期间发生的红包、转账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近期。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男女恋爱期间发生转账,婚后女方出具借据的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原告甲男与被告乙女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甲男通过微信红包、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向被告乙女转账共计6万余元。同年12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甲男怀疑被告乙女有外遇,认为被告乙女将原告甲男给付的金钱用于其他男人消费。2020年3月,原告甲男要求被告乙女向其出具借据一份。2021年6月2日,原告甲男与被告乙女诉讼离婚。离婚后,原告甲男持借据向慈利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女偿还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

【法院审理】

审理查明,恋爱期间原告甲男给被告乙女转账,婚后被告乙女给原告甲男出具借据,从借据内容和转账记录等来看,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但,借据的形成时间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时间发生在原、被告恋爱期间,借据上的金额构成是原、被告在婚前恋爱期间原告甲男陆续支付给被告乙女的日常生活支出累计金额;借据的形成原因是原、被告在婚内产生感情纠纷后,原告甲男要求被告乙女出具所致。

承办法官通过对该案借据形成时间、金额构成、婚姻关系以及借据形成原因等综合分析,认为本案的支付事实是恋爱期间原告甲男给被告乙女支付一定金钱的行为,该行为属于附条件赠与的法律事实关系,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法律事实关系,该条件一旦成就,赠与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已经登记结婚,条件已经成就,赠与行为产生了法律效力,赠与财产支付后,非法定事由就不能撤销其赠与行为。虽然结婚后,被告乙女承诺偿还并出具了借据的事实,但该借据是在原、被告结婚后产生矛盾,原告甲男以被告乙女有外遇要求乙女对婚前给付的金钱予以返还情形下并以借贷的方式出具,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被告乙女的抗辩意见,出具借据并非被告乙女的真实意思。因此,在借据存疑且原告甲男主张的借款金额与其提交的转账凭证不能对应的情况下,尚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综上所述,以结婚为目的,原告甲男在恋爱期间给付被告乙女钱财是赠与行为,结婚目的实现后,因感情不和而闹离婚,欲将赠与的钱财转化为借款,要求被告乙女出具借据,不符合借款的法律规定。原、被告的“借贷”并非合意,借据的形成不能体现被告乙女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甲男要求被告乙女按民间借贷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甲男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原告甲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男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因恋爱期间发生的赠与或民间借贷,不能仅仅依据形式要件就认定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从双方是否达成借贷合意、实际给付金额与借据数额是否对应、转账目的和用途、恋爱及婚姻程度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