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桑植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支付张某某等劳动者劳动报酬人民币14296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以张家界攀峰园林雕塑品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桑植县某小区1-4层外墙石材干挂、小区消防车道及人行道路面装饰火烧板铺贴工程与安装等工程施工项目,之后与李某某签订《工程合伙协议》,其中陈某负责工程管理的全面工作,对各项开支进行签字确认,支付合伙人的各项费用及债务。在施工过程中,陈某与李某某分别组织部分民工到工地施工。工程完工后,陈某与李某某进行了结算,陈某欠李某某投资款398322元未归还(含李某某组织的民工工资98610元)。另陈某拖欠河北籍张某某等10余名民工工资142960元未支付。2020年8月,建设方就外墙石材干挂项目给陈某支付了全部工程款。2021年7月,张某某等民工向桑植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陈某拖欠其工资的事实,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多次告知陈某,要求其配合调查,但陈某未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配合调查。2021年7月28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陈某五日内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履行期届满后,陈某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遂将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另查明,2021年10月18日,李某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支付工程投资款398322元,本院依法判决陈某支付李某某的上述相应款项共计348322元(扣减陈某后期支付的工程款5万元),陈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履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工资是农民工的血汗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地影响了社会正常运行秩序。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法治意识,遇到恶意拖欠工资报酬的情况,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用工单位和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损害的不仅是单位和个人的信誉,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