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起,李某和肖某就结伴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城区内多次实施盗窃,二人共盗得摩托车及多部手机,并盗刷微信账户余额用于消费后将手机倒卖,所购的赃物及赃款均由二人平分。
后二人均于2020年2月2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抓获,同年5月26日被逮捕,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5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公开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李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李某盗窃5次,肖某盗窃3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退赔所有受害人相应损失。
案件生效后,李某和肖某并未主动向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履行,2022年3月1日永定区法院就该案作出了强制执行。承办法官在立案后,立即对李某和肖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对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肖某的父亲在收到材料后,主动来到了永定区法院,找到了承办法官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书载明的义务,但也表明肖某是个吸毒分子本身没有任何履行能力,而自己作为肖某的父亲已经年迈,家庭贫困,一次性全部履行到位有困难。在了解到情况之后,承办法官耐心的向其告知了应缴纳内容和缴纳方式后,肖某父亲于第二天来到了永定区法院,自己在立案大厅缴纳了肖某的罚金,案件顺利的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