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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中院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作者:高凯龙  发布时间:2022-04-26 11:27:18 打印 字号: | |


 

2022年4月26日是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1年以来,张家界中院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致力于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10件,审结96件,调解以及经调解撤诉81件,调撤率84%。为优化张家界市营商环境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Z土特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福建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系“心相印”注册商标权利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Z土特产超市(以下简称Z超市)销售了假冒的“心相印”牌卫生湿巾。恒安公司以Z超市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Z超市销售假冒“心相印”牌卫生湿巾的行为侵害了恒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但从其进货的销货单、付款凭证及销货单上对应的产品条码可以判断Z超市销售的假冒湿巾系从张家界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恒安公司张家界市区总代理)进货,且从Z超市进货的渠道、进货的数量和价格可以判断主观上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依据法律规定,Z超市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其销售假冒“心相印”牌卫生湿巾的行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竞争日趋激烈,商标侵权行为因具有成本低、隐蔽性强、收益高等特点,呈不断上升趋势。本案系终端销售者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的典型案例。一般终端销售者多为小商户,法律意识淡薄,赔偿能力有限,因此法律规定,销售者如果不知道所售商品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证明销售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提示终端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备的进货台账并保存好支付凭证,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此可免除赔偿责任。

二、湖南大湘西魔芋有限公司与张家界X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黄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湖南大湘西魔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芋公司)主经营魔芋种植、加工、销售等。张家界X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未经魔芋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魔芋面条外包装盒上使用魔芋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号以及“湖南大湘西魔芋有限公司”的生产企业名称。魔芋公司认为X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X公司未经魔芋公司授权,擅自在外包装盒上使用魔芋公司的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许可证号,会让人误认为该型号面条系魔芋公司生产,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X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黄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X公司、黄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20000元,并在相关网络平台发布道歉书。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不法商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企图达到“傍名牌”、“搭便车”的效果,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案判决积极回应实践需求,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慈利Y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厨公司)是“彭厨”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慈利Y餐厅(以下简称Y餐厅)未经许可,在其饭店招牌中突出使用“澎厨”字样,并在菜品宣传单、员工服装、餐具等处使用了“彭厨”字样。彭厨公司以Y餐厅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Y餐厅作为同类餐饮企业,在经营场所的内外牌匾、装修、餐具、菜单等处使用“彭厨”及类似的“澎厨”字样,容易导致他人混淆,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决Y餐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彭厨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彭厨公司不服赔偿金额,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Y餐厅使用“澎厨”与“彭厨”字样,攀附意图明显,侵犯了彭厨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结合“彭厨”品牌加盟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较为合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Y餐厅赔偿彭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5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确立了四种认定赔偿数额的方法及它们的适用顺序,即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定赔偿。本案在无法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的情况下,依法适用品牌加盟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更贴近商标权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同时也提高了商标侵权的违法成本,有利于打击、遏制商标侵权行为。

四、江门市赵记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沙E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江门市赵记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赵记公司)系“赵记传承”注册商标权利人。向某在没有仔细审查相关合同和人员的情况下,将巨额加盟费支付给了不具有授权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长沙E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开设了加盟店,江门赵记公司认为向某的行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向某未经许可,突出使用“赵记传承”商标,侵害了江门赵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因江门赵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实际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向某赔偿江门赵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品牌加盟因可以享受现成商誉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受到众多创业者的青睐但在加盟过程中有些加盟者因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而遭受损失。本案加盟者在没有经过审慎审查相关人员及合同的情况下,就把巨额加盟费用交给了不具有授权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公司,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同时因侵害他人商标权而被起诉。本案提示加盟者,在加盟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正确的加盟渠道,仔细审查加盟合同,认准真正具有授权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体,避免受损和涉诉。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