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3月16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罪案。被告人何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违法所得2.6万余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何某在未办理采矿证和采砂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位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江务峪岩屋湾、野猪林(音)区域非法开采河砂卵石,经相关部门认定,该区域为明令禁采区域,何某非法开采的河砂卵石为非金属矿产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价值6万余元,非法获利2.6万余元。
此案的审理,使受到损害的河流生态资源得到有效修复,又从法律上惩治震慑了非法采矿行为,还让社会公众知晓了非法采矿的危害,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永定区法院将继续发挥保护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贡献应有的司法力量。
法官寄语:保护澧水流域是张家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每一位公民都应该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大家应自觉抵制非法采矿、非法捕捞等行为。莫侥幸,侥幸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