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又成功审理了一起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案件,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当庭履行490万执行款,案件和解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当庭撤回自诉。
长沙某销售公司与湖南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3日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湖南某商贸公司限期内向长沙某销售公司偿还本金544万元及利息。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扣押处置了被执行人部分机械设备,但被执行人仍有大部分义务未履行。2020年5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至武陵源法院执行。执行中,长沙某销售公司提出湖南某商贸公司两位股东黎某甲、黎某乙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申请将该两人追加为被执行人,武陵源法院经查后,黎某甲、黎某乙抽逃公司出资情况属实,随即裁定追加两人为案件被执行人,要求黎某甲在抽逃注册资金792万元的范围内、黎某乙在抽逃注册资金198万元的范围内对湖南某商贸公司欠付长沙某销售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黎某甲、黎某乙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经过一、二审判决,均维持法院原追加裁定。
案件重新恢复执行,黎某甲、黎某乙通过无理信访、转移资产等多种方式抗拒执行,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拒绝到庭说明执行情况且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法院依法对两人分别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后,两人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经调查,发现黎某甲有履行能力,并在执行异议之诉内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收集证据后,执行法官将两人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引导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拒执罪自诉,法院受案后,决定逮捕并由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布控。12月2号,公安机关成功逮捕黎某甲归案。
12月7日,武陵源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在此次调解中,黎某甲一改之前嚣张气焰,主动向法院承认错误,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最终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当庭履行490万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谅解并当庭撤诉,历时两年的“骨头案”圆满执结。
法律威严不容挑战,武陵源法院将持续打击此类抗拒执行、躲避执行的行为和被执行人,为武陵源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