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近日,桑植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谷某秋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判决撤销前罪骗取贷款罪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谷某秋系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该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桑植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桑植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该公司的部分房产,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查封手续,后谷某秋代表该公司与他人签订协议,非法处置被查封的房产,造成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被彻底损毁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秋作为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明知公司的房产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通过签订相关协议,将查封的财产非法处置,损害司法权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谷某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谷某秋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谷某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作出判决,与前罪骗取贷款罪所判处刑罚并罚。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是保证案件执行到位,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必要手段。谷某秋在执行过程中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予以处置,此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损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应主动及时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未经法院允许,不得擅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