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用名下多个银行账号进行“跑分”,流水金额达413万余元,其中一笔被查证是电信诈骗款。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对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一“跑分”网站注册会员,并利用其名下多个银行卡号在该网站买分售分,在该网站支付结算金额达4135505元,获利约17000元。
另查明,2021年1月8日,居住于重庆市的杨某被电信诈骗,其中,杨某向被告人张某某的某银行转账20 000元。1月18日,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