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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非法持枪捕猎野生动物一审获刑
作者:吴杨慧 黄瑶  发布时间:2021-09-17 11:53:02 打印 字号: | |


 

9月15日,桑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邹某定、秦某凤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一案。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依法没收扣押的火枪、火药桶、自制火枪弹、火枪引子违禁物品和作案工具两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邹某定和秦某用火枪猎捕到一头野猪。2020年11月14日,两被告人再次猎捕野猪未果,在返回路上,被设卡拦截的公安民警查获,并从驾驶车上查获火枪两支,二人均未办理持枪证。

桑植县人民法院认为:两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两被告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非法狩猎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定、秦某凤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犯罪情节较恶劣、性质较严重,不能适用缓刑。公安机关扣押的火枪、火药桶、自制火枪弹、火枪引子,系违禁物品和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扣押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野猪的保护级别为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被告人邹某定、秦某凤非法狩猎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对动物资源的保护,也对当地生态环境、生态平衡造成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法治意识,任何涉枪涉爆行为都要三思而后行;同时也要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不可猎捕、杀害、损毁野生动植物,共同维护生态平衡。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