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受理了湖南省张家界监狱提请对罪犯刘钢的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罪犯刘钢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9月5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0744-8283857(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邮编427000)。
2021年8月31日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湖南省张家界监狱 | |||||||
提请减刑案号 | 2021年张家界监狱减(有)字第1号 | |||||||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 |||||||
罪犯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历次减刑情况 | 服刑场所 | 奖励依据 | 提请建议 |
刘钢 | 42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贩卖毒品罪 | 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 | 2019年3月26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7刑更67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 | 湖南省张家界监狱 | 截止2021年2月表扬5次,并余积分35分 | 建议减刑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