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1)湘08刑更1号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1-09-01 08:53:31 打印 字号: | |

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受理了湖南省张家界监狱提请对罪犯刘钢的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罪犯刘钢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9月5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0744-8283857(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邮编427000)。

 

 

                              2021年831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湖南省张家界监狱

提请减刑案号

2021年张家界监狱减(有)字第1号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罪犯姓名

年龄

原审法院

罪名

原判刑罚

历次减刑情况

服刑场所

奖励依据

提请建议

刘钢

42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贩卖毒品罪

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

2019年3月26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7刑更67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

湖南省张家界监狱

截止2021年2月表扬5次,并余积分35分

建议减刑八个月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