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切实保障防疫期间当事人诉讼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张家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下发的文件要求,现将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事项调整如下:
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案件承办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可以通过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查询,或通过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8月1日后的线下开庭、询问、调解、听证等诉讼活动暂停,恢复时间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案件审理具备通过互联网审理条件的,当事人可申请网上进行。
三、疫情防控期间的所有案件(包括且不限于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庭审的,可通过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预留的电话号码联系法官申请延期开庭,本院应予以准许。在疫情防控期后应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联系核实。
四、疫情防控期间,拟到本院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优先选择律师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湖南移动微法院”办理网上立案等诉讼事项,如果纠纷愿意调解,建议选择人民法院调解平台APP,也可以使用邮递等方式递交诉讼材料;其他诉讼服务事项可通过拨打12368诉讼服务电话咨询或办理。本院将切实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网上诉讼服务,请尽量避免窗口现场提交,尽量减少外出,降低防疫风险。
五、疫情防控期间,拟到本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观看。
六、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坚持选择到法院窗口办理诉讼事务或参与诉讼活动的,建议做好卫生安全防护。进入诉讼服务中心时,应自觉佩戴口罩,服从工作人员指引,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自觉耐心排队等候。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和健康码,配合检测体温,如实登记个人相关信息;无健康码应用条件的老年人等,可凭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健康证明或有效通行证件等)通过人工核验进入。
七、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会选择电话、微信、短信等多种平台与诉讼当事人进行沟通、听取诉讼意见,请予以协助。如果确需约见当事人,也应当事先询问当事人身体状况,将在本院指定且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场所下进行。
八、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就执行工作优先查控系统实施财产查控措施,暂缓开展线下集中执行、夜间执行等活动,严禁在没有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接触当事人。如果财产查控措施涉及防疫、疾控的企业和人员时,报经分管院领导决定,一律暂缓采取查控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若对部分案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衷心祝愿广大市民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特此公告。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