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因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周边区县收购芙蓉王、白沙等品牌香烟,后陆续将收购的香烟销往永定区、永顺县,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5141元,盈利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相关情节,追缴张某某违法所得,没收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何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