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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被告人吴杨某、吴先某犯非法狩猎罪一案
作者:高凯龙  发布时间:2021-06-04 09:25:1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2018年7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决定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全省行政区域为禁猎(捕)期。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吴杨某、吴先某在湖南省慈利县三合镇平溪村境内通过设置电网的方式猎捕野猪一头,所捕获野猪经分割后,猪头现存放于被告人吴杨某家中,其他肉块已出售。被告人吴杨某分得人民币1050元,被告人吴先某分得人民币2100元。2019年1月、10月期间,被告人吴杨某在自家屋后通过放置猎夹等方式捕获麂子2只、果子狸1只。经湖南省慈利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鉴定:所查获野生动物证物小麂腿三只,重量为5千克;果子狸一只,重量为1.85千克;野猪头一个,重量为7.45千克。均为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要旨】被告人吴杨某、吴先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二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况,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判决:一、被告人吴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吴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追缴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吴杨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野猪头一个,麂子一只,小麂腿三只,果子狸一只;被告人吴先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一百元,上缴国库;四、没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本案涉案犯罪工具增压器一个,变压器一个,12伏电瓶二个,铁线一卷和铁夹四个,上缴国库。

【法官点评】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我国珍贵的生物资源,对保护我国生物资源的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大意义。吴杨某、吴先某因自身法律知识淡薄,受到了刑事处罚,借此也能提醒了广大群众莫因一时兴起或是一点私利触犯法律,稀里糊涂走向犯罪之路。近年来环境资源问题逐渐得到社会重视,然而老百姓对于环境资源类案件接触较少,需要不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告诫大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