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4月,桑植县河口乡新民村村民滕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陈某某位于桑植县河口乡新民村大坪组横路坡责任山的林木; 2017年9月份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沈某某位于桑植县河口乡新民村王家坪组沈家大湾责任山的林木。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滕某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办理下来的情况下,雇请滕某胜等人将位于桑植县河口乡新民村王家坪组沈家大湾、大坪组横路坡山林中的树木擅自砍伐,后请张某某驮运,滕某超运往滕某军的木材加工厂,装车时被林业执法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滕某某砍伐的树种为杉树、马尾松,树木总蓄积为73.895立方米,材积50.5839立方米。
【裁判要旨】本案被告人滕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砍伐林木,严重破坏了周边生态环境,需借助刑法惩治以达到恢复涉案山地环境的原有生态状况,补位行政处罚的缺失,防止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目的。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罪责相统一原则,对被告人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滕某某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本案被告人滕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肆砍伐林木,造成大面积地表植被被破坏,可能引发土壤流失、土质疏松、山体滑坡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了当地自然生态环境。近年来法院审理了桑植县境内多起滥伐林木刑事案件,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得到了依法惩治,警示了不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的普通民众,对当地自然生态环境好转起到了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