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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连夜调解七旬老人赡养纠纷案
作者:付宗辉 唐丽君  发布时间:2021-05-19 16:37:55 打印 字号: | |

调解现场


赡养纠纷案件一般都是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单纯从法律角度来审理这类案件是非常简单的,但是如果仅仅是从法律角度出发,一纸判决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相反可能激化双方矛盾,老人的权益更加难以保障,因此,处理这一类型案件,我们必须在充分运用法理的基础上兼顾情理,充分利用道德观念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5月13日,慈利县人民法院江垭法庭庭长接手状告儿子不尽赡养义务案后,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原告的后顾之忧,连夜携卷深入到原、被告居住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成功弥合了这对父子亲情。

原、被告双方系继父子关系,原告刘某甲原系常德津市人,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来到江垭与被告刘某乙的生母结婚,此后一直定居在江垭,再无其他子女。因为原、被告不是生父子关系,加上双方性格不合,最终导致双方渐行渐远。目前,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已分家居住,但原告刘某甲所住房屋因常年失修,导致屋内多处漏雨,难以居住。经当地村支两委多次调解,双方虽达成过协议,但矛盾并未消除,双方也并未按照协议履行。

承办法官在接到原告刘某甲的起诉书后,高度重视,邀请村委会代表连夜赶到当事人家中,向双方释明民法典中关于子女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分析,循循善诱,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充分体谅彼此的难处;然后再从“情、理、法”角度耐心说服教育,劝导刘某乙百善孝为先,强调赡养老人是儿女们责无旁贷的法律和道德义务,就算两人是继父子关系,也应尽养老义务。通过调解,双方增进了理解,缓和了矛盾,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刘某乙承诺立即对其继父原告刘某甲居住的房屋进行修缮,并承诺于这个月底前全部完工,此外每个月按时付给刘某甲生活费。

一直以来,慈利法院对涉及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相邻关系等方面的民事纠纷坚持“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用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

法官说法:老人的赡养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国家对于老人的赡养问题也是高度重视的,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就有体现,该条从宪法层面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此外,民法典第1067条也规定了“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1074条还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如果拒绝赡养老人情节恶劣的,还可能会被判刑罚,这在刑法第261条就有体现。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