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4月25日,桑植县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宣判了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罪一案,对被告人刘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刘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7日,朱某用支付宝给被告人刘某转账499元,让刘某为其购买300元冰毒(甲基苯丙胺),刘某从吴某处购买了300元冰毒给朱某,从中获利199元。
桑植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他人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官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要拒绝毒品,珍爱生命,千万不能因为好奇而尝试毒品。毒品是万恶之源,不仅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而且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有毒必肃,贩毒必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