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持七万元借条打官司,被告承认借款事实,但认为这笔钱已经结清,且已收回出具的借条。双方各执一词,事实扑朔迷离。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通过抽丝剥茧地调查质证,案件事实得以水落石出,经法官悉心释法,原告法定代理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最后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结案。
2021年1月,慈利法院受理二原告(系未成年人)起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5万元。原告父亲(已过世)与被告胡某原本系雇佣关系,2006年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三次向二原告父亲累积借款7.5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共计三张。
案件审理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当庭提交了三张共计7.5万元的借条原件,经过比对,该借条原件与被告胡某提交的借条原件虽内容相同,但使用的纸张样式、新旧程度、落款时间却大不一样,且原告法定代理人并不能就此问题给出合理的解释。
经调查发现,原告父亲与被告胡某之间确存在过借贷关系,但该笔借款被告已全部偿还到位;原告法定代理人也承认其提交的借条原件系原告父亲生前伪造。此外,原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款事实,因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但无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反而属于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
“原告母亲靠打零工赚钱养娃,如果开出罚单,难免会使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更加雪上加霜。”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的父亲已经过世,家庭经济拮据,其母亲独自抚养两个孩子十分辛苦,被告胡某对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行为亦表示谅解,遂作出当庭训诫,免予处罚的决定。
法官提醒:原告以虚假借条提起诉讼,属于恶意进行虚假诉讼,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假诉讼不但对他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还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