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3月19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酒后持械滋事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2020年1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颜某在慈利县零阳镇荷花路城西菜市场自己经营的卤菜摊位上喝酒,因认为吴某甲经营的摊位抢了自己的生意,遂在吴某甲经营的摊位前吵闹,并用拳头殴打吴某某的胸部和头部,吴某甲的妻子郑某某在一旁劝架时头部亦被颜某打了一拳。颜某被他人扯开后,又回到自己经营的摊位前拿起一把菜刀追赶吴某甲数十米远未果,折返将其摊位前的卤菜掀翻,并将吴某甲的摩托车车棚用菜刀划损。处警民警在控制颜某的过程中,颜某又将一旁的吴某乙踢了一脚。经鉴定,吴某甲、郑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2021年1月8日,颜某家属与被害人吴某甲、郑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颜某随意殴打他人并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酒后的犯罪行为不是法定从轻处罚的理由,且本案发生在人流量较大的菜市场,社会影响较大,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颜某酒后犯罪应从轻处罚及应予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依据对被告人颜某的社区评估意见及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饮酒本身属于一种自陷风险的行为,完全刑事责任人酒后行为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酒后借酒劲耍性子、打人闹事亦将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