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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源区法院:游客车损起纠纷 速裁法官巧化解
作者:雷清波 毛艺浔  发布时间:2021-02-20 08:17:33 打印 字号: | |


 

2月16日(正月初五)中午,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旅游速裁法庭成功调处一起自驾游客车辆玻璃损害赔偿纠纷案,游客李女士满意而归。

牛年春节小长假,阳光明媚,选择来武陵源景区过节的游客络绎不绝。长沙李女士带其母亲,驾驶一辆奔驰车来武陵源游玩,入住某客栈。2月13日(正月初二)下午6时,将车子停放在该客栈合作的某公司停车场,李女士随旅行社游玩两天后,于15日(正月初四)上午10时驾车离开客栈去张家界大峡谷景区的途中,发现爱车前挡风玻璃上端有破损裂痕,随即电话联系客栈老板,反映车辆停放期间车辆受损情况并要求给个说法,客栈老板认为与己无关。李女士拨打110报警,警察调阅停车场的监控,发现车辆停放位置系摄像头盲区,停车场进出口监控,因摄像头像素等技术原因,无法判明进出停车场时该车前挡风玻璃是否裂痕。出警民警无法判断受损原因,只好进行协调,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调解未果。

2月16日(正月初五)中午,李女士拨通了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旅游速裁法庭的投诉电话,正在吃午饭的值班法官接到电话后,立即放下碗筷,赶到现场处理。速裁法官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向民警了解处警情况后,就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首先,释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同时,归纳争议焦点、分析法律关系并对相关诉讼风险进行提示。最后,引导各方当事人拿出诚意,协商解决纠纷。经法官释法明理,客栈老板明白在未找到第三人造成损害之前自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李女士亦承认自己存在失误,开出停车场未及时发现车辆受损情况,愿意自担相应责任。最终,双方彼此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客栈老板当庭赔偿李女士奔驰车前挡风玻璃损失费3200元,李女士自担其余损失。

春节期间,武陵源区法院旅游速裁法庭全体工作人员坚守岗位,24小时值守,及时、高效化解游客在旅游途中的矛盾纠纷,消除游客的后顾之忧,让中外游人慕名而来,满意而归。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