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案金额高达990余万元的非法集资案件,被告人罗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另责令被告人罗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集资参与人退赔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罗某开始向他人发放贷款,在尝到高息回报的甜头后,便开始从亲友中吸收资金,并按期向出资人支付高额利息,后罗某在外借款并按期支付高息的名声越来越大。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罗某虚构其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投资房地产等项目需要资金等事实,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黄家阁小区、永定办事处、官黎坪办事处以及附近几个乡镇内,采取上门借款、口口相传等方式,并许以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向罗某竹、杨某等86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达990.2万元。罗某用所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高额利息,支付其子陈某的医疗费以及购买宅基地、房产、车辆等挥霍性支出。因无力向集资参与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罗某于2009年8月潜逃,并使用“刘玉兰”、“石兰芳”等化名先后在株洲、湘潭等地隐匿近10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数额特别巨大的集资款不能返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频发,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财产损失严重,不仅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还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谨慎理性投资,切勿被“高额回报”迷惑,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然将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