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3日张家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提升行政审判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审判机关要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工作机制,合理配置行政审判资源,加强行政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行政审判能力、水平和质效。正确执行案件管辖制度,充分发挥基层法院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各类行政纠纷。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注重诉权保护,遏制滥诉行为。
审判机关要与行政机关加强配合,稳妥推进和规范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建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联动机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审判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重视以案释法,不断提高网络庭审直播率。各级审判机关应当在每年2月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进行通报。
二、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和治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充实行政复议工作力量,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充分调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积极性,引导律师参与诉前、诉中调解和多元化解,实质解决行政争议。对于审判机关发出的司法建议和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回复。
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举证、答辩、出庭等行政应诉法定义务,切实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审判机关书面建议出庭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三、检察机关要加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应当依法及时监督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涉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严格履行诉前程序,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四、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监督,根据审判机关通报的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予以问责。探索建立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或撤销、判令给付行政赔偿等案件中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建立健全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机制。切实增强有关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好表率,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六、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审判机关在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或者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的同时应当将判决结果或司法建议抄送给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慢作为、不作为等现象的,要进行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该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通报。
七、本决议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