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是最基本的交通常识,但仍有些人罔顾法律,以身试法,无论是对自身安全,还是对公共交通秩序和公民出行安全,均造成极大的威胁。
12月9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十分懊悔自己心存侥幸触犯了法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慈利县城往湖南省长张高速公路慈利西收费站入口方向行驶,被当时正在执勤的交警拦下接受检查,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进行初检后,标识驾驶员张某的酒精含量已达164.4mg/100ml,构成了醉酒驾驶的标准。交警当即对张某进行口头传唤,并将其送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年关将至,亲友聚会饮酒增多,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戒,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