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开出了一份3000元的“诚信罚单”,让他为自己在法庭上的虚假陈述付出了代价。
永定区法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李某某在法庭陈述中就2019年10月13日通过微信发给原告赵某某银行卡的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已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罚款3000元。
永定区法院针对不诚信诉讼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敢于出击、善于亮剑,不让规范诉讼秩序、宣示法律权威的法律条文沉睡在纸面上,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庭审秩序和诉讼程序,保障守法守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