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我对我犯下的罪行深深自责,我坚决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回归社会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社会良民,我恳请审判机关对我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甄某某后悔不已。
旁听席上,被告人的亲属也默默抹着眼泪,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9月29日上午,桑植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甄某某放火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甄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案情回顾: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甄某某与自己母亲向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当晚20时许,甄某某饮酒后回到自己位于桑植县马合口白族乡自生桥村王家田组的家中,甄某某先砸毁自家窗户玻璃并用打火机点燃自家门口的狗窝,后甄某某在家中找出剩余的汽油作为助燃剂倒在沙发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沙发,火灾导致甄某某家三间房屋的屋顶及屋内物品被全部烧毁。因周边村民及时发现并帮忙灭火,甄某某家东头其伯伯甄某雄的房屋及屋后的山林免遭损失。经鉴定,被烧毁的房屋屋顶价值人民币14774元整。案发后,其母亲向某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对甄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甄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同时参考被告人的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放火是严重影响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只要实施放火行为,不管烧毁的对象是自己的财产还是他人的财产,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侵害结果。为此,在实际生活中,要理智处理好与他人之间的矛盾,控制情绪,遇事要冷静,不要冲动,千万不能因一时激愤,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届时后悔已是来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