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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法院:潜逃27年落网!获刑12年!
作者:罗惠  发布时间:2020-09-04 11:56:13 打印 字号: | |


                             

828日上午,桑植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发生在1993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认罪。

经审理查明,199365日,卓某某(已判刑)本村李某某因买卖香烟及收购蛇发生纠纷、撕扭。在撕扭过程中,李某某的手表失落,李某某搬走卓某某的一床棉被,要求卓某某拿手表取被子。事后,卓某某不服,告诉其男朋友陈某某(已判刑)。199367日晚,卓某某、陈某某邀约被告人陈某贵、彭某某(已判刑)、陈某威(已判刑)携带匕首、菜刀、木棍等凶器帮其报复李某某。次日凌晨,被告人陈某贵、卓某某、陈某某、彭某某、陈某威5人一同来到李某某家,按事先分工,陈某威、彭某某持木棒把守侧、前门,卓某某将李某某叫醒开门后,陈某某持菜刀、被告人陈某贵持匕首同卓某某闯入李家,在陈某某对李某某进行殴打时,被告人陈某贵看见李某某孙某某提把椅子准备帮忙,被告人陈某贵便持匕首朝孙某某一刺,刺中孙某某左胸,致使孙某某失血性休克,开放性血气胸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贵畏罪潜逃。202042日,被告人陈某贵在广东省博罗县一交通事故中受伤,在警方核查身份信息时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贵受他人邀约,持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陈某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绝大多数故意伤害案属冲动型犯罪,案件皆由小事而起,因情绪失控致矛盾激化,从而引发肢体冲突,最终升级为犯罪。所以,生活中如遇矛盾纠纷,应保持头脑冷静,理性处理图一时之快冲动而为以身试法、漠视法律威严。特别是在违法犯罪后,不要心存侥幸,试图逃避法律制裁,应主动归案,争取从轻处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每个公民都应尊重法律权威。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