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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法院:非法狩猎法不容!慈利二村民获刑
作者:唐丽君  发布时间:2020-09-04 11:50:50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

两被告人


93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吴某新、吴某平涉嫌非法狩猎案,并当庭判决:被告人吴某新、吴某平犯非法狩猎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公安机关扣押的猎捕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10月下旬,被告人吴某新、吴某平二人在慈利县三合镇某村附近山林采用电击的方式猎捕野猪1头;20191月、10月,被告人吴某新在自家屋后通过放置猎夹等方式捕获果子狸1只、麂子2只。经鉴定,均为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认罪认罚。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新、吴某平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新、吴某平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人民法院当庭判处上述刑罚。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强化环境和生态保护意识,珍惜野生动物资源,改变不良习惯和做法,切实遵守国家法律,切莫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 201881日至2023731日,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