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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法院当庭宣判首例疫情期间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三名被告人均获实刑!
作者:陈晶  发布时间:2020-08-26 15:14:31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                 

                              

2020825日,桑植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向某加等三人涉嫌非法狩猎案,并当庭判决:被告人向某加、向某交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向某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公安机关扣押的猎捕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该案是2020年湖南省林业局公布的十起典型涉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例之一,也是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疫情期间非法狩猎案件,具有重大的警示教育意义。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9年初至20202月禁猎期间,被告人向某加、向某交、向某成共同在桑植县凉水口镇大垭和麂子界的禁猎区,分别以布设捕兽夹和钢丝绳套等禁用工具共同狩猎野猪、麂子进行销售,销售所得赃款22 000元,向某加、向某交、向某成分别分得8000元、8000元、6000元。经群众举报,办案民警在三被告人家中查获大量猎捕工具和野猪肉,被查获的野猪肉已被公安机关采取焚烧方式销毁。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主动认罪认罚。

经鉴定,被告人使用的捕兽夹、钢丝绳套等工具均为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用猎捕工具。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狩猎的通告》的规定,张家界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均为禁猎区,禁止一切非法狩猎活动,除部分永久禁猎区外的其他区域禁猎期暂定为201771日至202063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加、向某交、向某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人民法院当庭判处上述刑罚。

【法官寄语】桑植县地理环境优越,自然资源、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受“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思想影响,部分群众对猎捕野猪和麂子属违法犯罪行为会获刑并不了解。根据法律规定,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故提醒大家,在生活中不要心存侥幸狩猎野生动物,一旦越过了法律的雷池,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也呼吁大家摒除吃野味的陋习,尊重自然,敬畏生命,与自然和谐相处。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