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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法院:拒不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拘留!
作者:王真旭 龚芳  发布时间:2020-08-24 08:43:52 打印 字号: | |

拘留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由彭某某抚养婚生子,王某某每月28日前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

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王某某未按照调解书主动履行义务,彭某某两次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成功领取抚养费。2020年6月2日,彭某某第三次向桑植县法院申请执行。此次案件办理过程中,王某某以约定的抚养费标准过高、自己无能力支付抚养费等理由规避执行。2020年8月19日,承办法官约谈王某某,王某某仍拒绝履行,桑植县人民法院遂决定对其采取拘留7日的强制措施。

法官提醒: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父母双方应按照离婚时的约定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如要对抚养费用标准进行调整,需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或经法定变更程序确定,被执行人不能单方面以抚养费用标准过高为由回避执行。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