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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源区法院:《民法典》来了,如何理解缔约过失责任?
作者:覃玉奇 邓海英  发布时间:2020-07-28 11:37:28 打印 字号: | |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如何让文本上的民法典“活”起来?

    近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2020年3月25日,谷某经人介绍与毛某达成商品房买卖合意,双方口头约定:价款为78.8万元,过户时间为4月1日,过户当天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谷某支付购房款60万元,余款办理按揭手续后付清。谷某当场给毛某预付5万元,毛某给谷某出具了一份5万元的收条,收条上载有“截止3月31日,一方违约,扣违约金1万元”字样。此后,从4月1日直到4月22日期间,因政务中心办理过户的电脑出现故障、毛某妻子未到场、谷某未提供无房证明等原因,双方一直未在事先草拟好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上签名,也没有办妥房屋过户手续,谷某亦未支付60万元购房款。4月22日,毛某认为谷某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房屋不想卖给谷某了,还要扣除1万元的违约金,只同意给谷某退回预付款4万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谷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毛某的房屋买卖关系,退还订金5万元,并赔偿违约金、中介费、交通费等共计13300元。

     速裁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后,给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出双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各自的责任。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各自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的缔约过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毛某同意退还谷某预付的购房款5万元,并承担谷某的相关经济损失2000元,并当庭兑现完毕。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