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黑校车超载案”,驾驶人熊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6月8日,熊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搭载1名老师与15名学生从永定区教字垭某幼儿园出发,驶往永定区桥头乡,当车辆行驶至永定区教字垭镇老仓库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员7人,实载17人,超过额定乘员高达142%,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从事校车运营并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熊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从事校车业务,关系到众多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本案中被告人熊某应当知道超载的危险性,却任由核载7人的车辆装载17人,超载率高达142%,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希望广大幼儿园、中小学校车所有人、管理人及驾驶员,充分认识校车超载的危险性,重视校车安全,从自身做起,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