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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法院:老赖逃避执行隐匿踪迹十四年“东山再起” 执行干警锲而不舍追寻终现“真”身
作者:苏芬勇 王鑫  发布时间:2020-07-13 09:16: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慈利法院执结一起长达十四年的债务纠纷案件并对被执行人吴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吴某为逃避执行长期隐匿踪迹,“东山再起”身价千万后仍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而受到相应惩罚,不仅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彰显了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执行人吴某系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当事人。2005年,原告孙某将被告孟某、吴某以合伙债务纠纷为由诉至慈利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孟某、吴某偿还孙某人民币3万元。由于被告孟某、吴某公司破产,无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的能力,吴某为躲避债务远走他乡,原告孙某于2007年7月5日向慈利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无大小,群众利益无小事。自2007年该案申请强制执行以来,由于被执行人吴某长期下落不明且变更了身份信息,网络查控系统亦无法进行有效查询,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尽管如此,此案先后三任承办法官从未放弃过追寻被执行人下落,长期以来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吴某的线索,从被执行人吴某原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着手,挨家入户走访,最终觅得现居地线索,得知其在湘西自治州某县经营一家砂石厂。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终于寻得老赖“真身”。确定线索后,执行干警迅速核实被执行人吴某身份信息,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其银行账户余额五百多万元,慈利法院依法扣划相应金额发放给了申请人孙某,并针对被执行人吴某逃避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孙某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吴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积极履行。对于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如果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