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江垭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0年4月3日,原告杜某回乡扫墓,途径被告赵某某家门口时,被突然从赵某某家门口窜出的狗咬伤,杜某随即到张家界市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事后,杜某找到赵某某要求赔偿,赵某某却以家门口的狗很多,不能确定就是其家狗咬伤为由拒绝赔偿。后经村支两委调解未果,杜某遂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详细了解后得知,原告与被告的儿子曾经均是江垭镇中学李主任的学生,且与李主任私交甚好。于是,承办法官迅速联系到该位李主任,向其说明案情始末,并邀请李主任与其一起协商矛盾调解方案。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是村中邻舍,争议数额不大,于是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来到法庭,先组织双方到法庭调解室分别调解,后邀请李主任与双方面对面交流。
最终,在承办法官和李主任的双重疏导之下,双方逐步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在原告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另行支付给原告医疗费500元,原告方则直接撤回起诉,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近年来,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事件屡见不鲜,当动物侵权,主人难辞其咎。动物饲养人在日常生活中定要加强对动物的看管,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